申请人:北京禧月阁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509991号“WELM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12723号“惠尔邦WELB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养老院”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