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奇白消白斑病药物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8583号“奇白消+QIBAIX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3382号“消 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4560374号“奇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抑菌洗手剂;化妆品;香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1826号《商标公告》上,现为“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洗发液;浴液;洗衣用淀粉;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