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TTLIEB BIND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9746号“BINDER BIOH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申请商标“BIOHOOK”系申请人臆造词,非英语中的固定词汇,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英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充分证实了其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志、网络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企业信用信息、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宣传手册、海报及视频、词典查询结果、申请人名下商标、在英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通知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第20类、第22类、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