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UXESS GMBH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3534号“DYNAMIC M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德国的香水品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可识别性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