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恒立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点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0493号“奥柔口腔 orouo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39663号、第49243475号、第9266141号、第2898956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