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卓悦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2188号“陌尚门窗 M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1635号“牧阳 MO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经营场所及产品照片;企业宣传册及宣传折页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