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88302号“湖伦贝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湖伦贝尔 68988302

阅读:153088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立华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广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8302号“湖伦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有相同情况的商标已经得到注册。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之初,就已使用该商…

  申请人:周立华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广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8302号“湖伦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有相同情况的商标已经得到注册。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之初,就已使用该商标,经过推广,该品牌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湖伦贝尔”,该标志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呼伦贝尔”读音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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