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嘉腾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7993号“DR.P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申请人独特的表达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创性以及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DR.PETS”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40090号“DAPETS”商标、第13456015号“DR·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R.PETS”可被理解为“宠物医生”等含义,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