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娅
申请人因第6745087号“C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9687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港中旅集团介绍;3、国资委关于港中旅和中国中旅重组的文件;4、领导人视察的照片;5、《香港中旅八十年》摘页;6、委托管理合同;7、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后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6、7体现的企业管理服务等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在工程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