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16959号“周春龙怪窝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周春龙怪窝王 66916959

阅读:184539 2023-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城鱼多宝饵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6959号“周春龙怪窝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专属联系。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字和企业业务特点设计而…

  申请人:盐城鱼多宝饵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6959号“周春龙怪窝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专属联系。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字和企业业务特点设计而来,并非指向烈士名字,消费者识别时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相联系,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周春龙”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其他商标注册证、网络店铺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周春龙”为烈士名称,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周春龙”,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全部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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