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索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所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291738号“SUO SH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89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8月29日至2022年0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20291738号“SUO SHUN”商标的材料及答辩说明,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第20291738号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且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特别说明,受疫情影响,申请人在2020年发展受限,社会服务类经营店铺被迫停业。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7年08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调解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8月06日止。2022年08月2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其中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政府政策性限制是否构成商标无法使用的不可抗力,应从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行业特点、规定三年的时间期限、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其使用的影响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新冠疫情、政府防控措施等对其商标在调解等服务上使用产生何种政策性限制,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撤销和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