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承德市开发区华联工控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维颖
申请人因第29752483号“承控CHENG K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72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29752483号“承控CHENG KONG”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自动计量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明确的时间、商品名称、商品品牌、对应发票,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合同、清单、发票、商品图样;
2. 技术协议。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部分一致,以下为不一致部分(复印件):3. 合同、清单、发票、商品图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9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量仪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1月20日止。2022年09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自动计量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备件零库存合同》(协议编号:YFLKC-DFL211025-01)的合同清单中虽包含了“数据采集软件”商品,但发票证据并不能与该项商品形成对应关系,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合同中的该项商品已进行了实际销售。其他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自动计量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自动计量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