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79310号“H·W·CRABB'S HERMOSA VINEYA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W·CRABB'S HERMOSA VINEYARD 46079310

阅读:74276 2023-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群品牌美国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葡萄园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46079310号“H·W·CRABB'S HERMOSA VINEYA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

  申请人:星群品牌美国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葡萄园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46079310号“H·W·CRABB'S HERMOSA VINEYA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H.W.CRABB”先生姓名,被申请人明知“H.W.CRABB”先生的姓名及知名度,但其与“H.W.CRABB”先生并无任何历史渊源。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H.W.CRABB”先生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案例认定被申请人注册的类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而予以无效宣告,本案与该案例案情相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反复多次申请注册包含“H.W.CRABB”先生姓名的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H.W.CRABB”先生、相关酒庄、“ TO KALON”商标的相关文献、文章、历史资料、报刊等宣传报道资料;2、商标注册信息资料;3、相关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Hamilton Walker Crabb”先生确实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葡萄酒公司,其名下的部分葡萄园土地即位于由“Hamilton Walker Crabb”先生创立的“TO KALON”葡萄园内,被申请人拥有“TO KALON”部分地产,争议商标虽包含文字“H.W.CRABB”,但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虽包含文字“H.W.CRABB”,但并不属于抢注公众人物行为,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页介绍截图;2、在先美国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专家报告、声明及翻译。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维基百科介绍及翻译;被申请人网站介绍;被申请人在美国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资料;商标信息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事实阐述,可以认定“Hamilton Walker Crabbit”名字缩写“H.W.CRABB”为美国纳帕谷最重要的葡萄酒先驱之一,在葡萄酒等行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争议商标完整包含“H.W.CRABB”姓名,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主张其与“Hamilton Walker Crabb”先生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葡萄园土地即位于由“Hamilton Walker Crabb”先生创立的“TO KALON”葡萄园内,被申请人拥有“TO KALON”部分地产,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说明了其对“Hamilton Walker Crabbit”的知名度、阅历等情况更加知晓,即使被申请人拥有“TO KALON”部分地产,却不能说明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即来源于“Hamilton Walker Crabbit”或其相关权利人,或与“Hamilton Walker Crabbit”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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