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9730号“中智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93040号“中智网”商标、第42493041号“中智数科”商标、第64089666号“中智”商标、第64730685号“中智”商标、第65601276号“中智车联”商标、第22024726号“中智汇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智”,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