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斯彭全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4492号“XYLON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证据、在先判决、使用证据、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YLONEST”有丙胺卡因的含义,其为局麻药,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