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67906号“BLUDI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DIGO 69867906

阅读:92525 2023-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洛夫法尔姆生命科学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7906号“BLUD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6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

  申请人:普洛夫法尔姆生命科学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7906号“BLUD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6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BLUDIGO”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经过申请人的用心经营与推广,已经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材料、相关网站推广资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存在字母大小写之分,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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