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正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5066号“祝融火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3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79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驳回无效,故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产品外包装图片、订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祝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我国重大工程“祝融号”火星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