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衍之造空间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09550号“大衍空间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7113号商标、第9825090号商标、第34047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声明主动放弃“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合同、施工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一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测;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大衍”,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测;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