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3781号“武陵飘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3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材料、网络宣传报道、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