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金手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6184号“狂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4类已经成功注册了“狂剪”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特征。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狂剪”组成,指定使用在“园艺”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