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易陶花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78063号“集美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公司和店铺成立开始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商标中的“集美”有其他具体含义强于地名的含义。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截图、网络搜索“集美”的页面信息截图、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集美”, 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