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1932号“爱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5904号商标、第33336124号商标、第58906606号商标、第10173208号商标、第21299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注册商标协商发文,权利状态不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著名互联网科技公司,所涉足行业包括:互联网搜索、人工智能、云计算、地图、自动驾驶、短视频等,行业分布广泛,申请人申请商标从来只为使用,不会囤积更不会借此牟利。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与申请人第54120317 号“图形”商标一起使用,申请商标并不属于恶意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虽经我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但目前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环节,该决定尚未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在复审理由中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