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龙狮文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79904号“H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在3202群组商品上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4980号“和福道HEA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09600号“易 HE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819015号“HEEA 大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9514号“芳第HIGH TEA H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59515号“芳第HIGH TEA H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之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可乐;果汁;汽水;水(饮料);能量饮料;加气果汁;茶味非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以水果为主的饮料;椰子汁(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的转让证明及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53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