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通达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5121号“捷通达 JETO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6857号“JORTAN及图”商标、第13052181号“美丽湾MEILIWAN.COM及图”商标、第1305220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