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3271号“SINOMABL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2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06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06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06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37类、第40类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公司查询信息截屏、网站截屏、百度百科以“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风力发电设备、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风力发电设备、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信息、风力发电设备的修理和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发电机出租、风能发电、能源生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发电机出租、能源生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37类、第40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