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元气森林(合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0115号“土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70003号“土星人”商标、第36147777号“土星人”商标、第40796313号“土星人”商标、第41596500号“土星人”商标、第44231830号“土星人”商标、第44233219号“土星人”商标、第47772049号“土星人”商标现已同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