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熊猫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熊猫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3日对第41278761号“左岸红五星 THE LEFT BANK RED FIVE STA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综合性酒类企业,其“五星”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07411号“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66869号“FIVE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多次、反复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恶意申请的常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奖情况;
2、申请人资质、企业介绍、组织架构;
3、申请人生产场所、办公场所照片等;
4、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情况;
5、“五星酒”销售发票;
6、“五星酒”在电商平台销售截图;
7、广告宣传情况,包括媒体报道、举办活动、参展照片、广告图片等;
8、申请人维权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摹仿知名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质证证据:“五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酒品牌名称,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黄酒;利口酒;米酒”。经核准,被申请人名义由熊猫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熊猫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左岸红五星”和外文“THE LEFT BANK RED FIVE STAR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标有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品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