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41017号“ERD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RDEM 69641017

阅读:88398 2023-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德姆•莫拉里奥格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1017号“ERD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316号“ERDOM”商标、第28738567号“ERD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埃德姆•莫拉里奥格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1017号“ERD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316号“ERDOM”商标、第28738567号“ERD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英国伦敦著名的服装设计公司,申请商标在服装配饰等领域享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的设计来自申请人公司的创始人及主设计师Erdem Moralioglu的姓名,其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商标已被使用多年,早已和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三、申请人在第25类相同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的第8904498号“erdem”商标和第28714529号“ERDEM”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实质相同。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相关市场已经共存多年,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详情;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百度百科上对申请人公司及其设计师ERDEM MORALIOGLU 先生的介绍页面;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第25类在先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9641017号“ERD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RDEM 696410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8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