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87753号“通义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万象”有其他含义,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案例、“万象”辞海、百度等检索结果、“包罗万象”等成语释义、含“万象”文字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企业信息、“达摩院”介绍、品牌报道、“通义”大模型介绍、报道、百度检索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万象”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