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朝兵
委托代理人:嘉兴优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1970号“叩欧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572号商标、第26106394号商标、第20139599号商标、第12729132号商标、第9410574号商标、第58170459号商标、第18318574号商标、第12634161号商标、第53997640号商标、第66826766号商标、第67961310号商标、第666472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前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引证商标十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