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4853号“TIV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先有第17286291号“天弈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文字“TIVY”经过图形化处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0060号“铁木缘TIEMUYUAN Tmy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经过一定图形化设计的“TIVY”,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