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京黑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17533号“杜文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杜文家居”中“杜文”源于其股东“杜健文”“杜博文”的姓名,并且“杜文”作为常见且无特殊含义的人名,并未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杜文”二字并不特指烈士“杜文”,而是一个极为常见的名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杜文”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