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731584号“幸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 64731584

阅读:23402 2023-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1584号“幸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310号“幸福”商标、第9558204号“幸福养身素”商标、第9980444号“幸福口口香”商标、第10975254号“幸福”商标、第1…

  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1584号“幸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310号“幸福”商标、第9558204号“幸福养身素”商标、第9980444号“幸福口口香”商标、第10975254号“幸福”商标、第12548451号“幸福总动员”商标、第12548461号“幸福总动员”商标、第14777134号“幸福铺子”商标、第15466590号“同喜 HAPPINESS”商标、第16006440号“幸福香丝”商标、第20641632号“幸福厨坊”商标、第46744874号“幸福 侯彩擂 HOU CAI LEI ALLUSIONS”商标、第10882629号“好幸福”商标、第46455806号“幸福乳业”商标、第9596803号“幸福公社 GONGSHE”商标、第7794776号“幸福密码”商标、第9022746号“幸福芭娜娜”商标、第9353753号“幸福 100”商标、第9457385号“幸福养身素”商标、第9938216号“幸福”商标、第13289952号“幸福1号”商标、第16553573号“幸福路口”商标、第19585678号“享瘦幸福”商标、第22491958号“幸福商城”商标、第23716983号“幸福下午茶”商标、第24037146号“幸福”商标、第24037345号“幸福”商标、第24037824号“幸福烘焙”商标、第24185626号“幸福”商标、第26018977号“幸福西饼”商标、第39427982号“幸福楼”商标、第42163693号“幸福 100”商标、第45127656号“幸福楼”商标、第46495109号“幸福珍品”商标、第61238350号“幸福花茶”商标、第32077508号“小幸福”商标、第44391977号“小幸福”商标、第22701858号“好幸福”商标、第37582541号“好幸福”商标、第35150394号“好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成的全新商标,对相关公众而言已具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性作用,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二、十四、十六、三十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为“幸福”该商标与申请人同批次申请的第64739611号“团圆”商标组合可识别为“幸福团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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