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正阳博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德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8550号“阳光博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29853号“阳光博士”商标、第69597403号“阳光博士”商标、第33154822号“阳光博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待复审状态,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