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文法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8141号“龙脊山生态地锅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5227号“龙脊山Longji Mountain及图”商标、第46110877号“龙脊山Longjishan”商标、第57333037号“龙脊山LONGJI SH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腐竹、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豆腐腐竹、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部分“龙脊山”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汉字“龙脊山”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地锅鸡”使用在其指定的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肉、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腌制蔬菜、干蔬菜、预制汤、蛋、奶、豆腐制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生态”使用在其指定的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