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英那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9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图形标识,能够区分服务项上的市场主体来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资料、官网截图、设计图、二维码、公众号、小程序、展会宣传页、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外观与行李箱近似,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