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旱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97465号“旱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艺特点。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旱作”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