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4504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450457

阅读:113890 2023-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长安宏东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0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1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61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46…

  申请人:东莞市长安宏东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0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1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61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46204号“柯莱尔KL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48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33765号“DUPONT KEVLAR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718437号“珂拉伊KELA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53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以及引证商标三、五的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04504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4504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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