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灼坤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5665号《关于第18602656A号“3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8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507916号“m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且已作出公告,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服装行业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不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相反,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3M”商标已获得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美国公司,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并不知晓,更无从谈及抄袭之恶意。4、“3M”防护类产品已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所属的25类商品属于被申请人正常业务的延伸,争议商标若被宣告无效,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介绍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3M”商标宣传证据;
4、“3M”产品销售证据;
5、被申请人及“3M”商标所获荣誉;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资料;
8、相关网络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内衣;童装;成品衣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十字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