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世路源环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2437号“ShiL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89028号图形商标、第67320155号“STRING JUMP及图”商标、第16782217号“MEDEON及图”商标、第16782216号“益安及图”商标、第45143990号“SHUJUYUAN及图”商标、第19321921号图形商标、第19699682号“盛基通SHENG JI TONG及图”商标、第1277873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