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3970号“石斛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众多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应当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各类别申请注册有四千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石斛”为中药材,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