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雪沙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371号“旅玩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