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壹创东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0877号“壹创东兴 YI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8423号“海栎创 YNITRON”商标、第15372994号“YITR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有着强于地名的含义,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东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