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东市固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3187号“锂小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锂”文字,“锂”指一种金属元素,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