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6015号“Green Spe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臆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GREEN”的释义、类似情形在先商标信息、在先案例、部分荣誉、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een Speech”系纯英文商标,其中“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