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900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8190089

阅读:168182 2023-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4274号“WELLENSTEYN及图”商标、第57098983号图形商标、第13331305号…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4274号“WELLENSTEYN及图”商标、第57098983号图形商标、第13331305号“沐兰国际 MORELIN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57097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安正时尚集团及安正男装介绍;申请人发展历程具体介绍;“安正”品牌设计理念;相关宣传推广证据;荣誉;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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