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敏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314656号“麦田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79651号“麦田格MAI TIAN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动物寄养、饭店、餐厅上。我局经审查对其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其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动物寄养、饭店、餐厅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
尽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麦田格”,应判为近似商标。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本案不能认定该两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