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随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04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摩天轮形式整体相似无明显差异,经查在先已有许多类似形式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天津之眼”不同,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已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和使用,在同产品中已经凸显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EYE.TJ.CN及图”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标识与“天津之眼”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