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百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23318号“百年家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且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显著性。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实际商业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百年家政”构成,属于日常用语范畴,用作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