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新县育才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0580号“育才幼儿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7454号、第3213019号、第4259280号、第70133117号、第270349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地域范围存在差异。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育才”,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